近日,海林镇某村村民穆某某在驾驶工程铲车经过杨某某家门口时,不慎将杨某某停放在路旁的农用四轮车撞坏。双方协商后,商定杨某某自行去修理四轮车,费用由穆某某承担。杨某某把四轮车修理后,穆某某认为修车费用较高,对修车费用有异议。于是杨某某申请海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。
收到调解申请后,海林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对四轮车破损情况进行了勘验,并前往修理部,向修理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,了解到修理费用中确有一笔支出并非穆某某撞击而损伤的部件,而是杨某某更换其他零件而产生的费用。调解员与杨某某讲明调查结果并说明情况。在调解员的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共同重新核对修理费用后,达成一致意见,穆某某支付了修理费。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支付修理费用事宜达成协议,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。
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,调解员本着尊重事实、客观公正的原则,通过调查取证,去伪存真,剔除不合理的费用支出,在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认可的前提下,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,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近年来,海林司法所带领镇、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调处了大量矛盾纠纷,持续践行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,不断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,及时解决群众的烦心事、扰心事、闹心事,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,提升基层治理效能,为建设法治乡村、和谐乡村贡献力量。